A公司近年来声名鹊起,以已在境外A国上市、承诺年化收益率至少10%以上的高额回报和还本付息为噱头,通过互联网平台发行销售金融产品,不设线下营业网点。为了博得金融消费者的信任,将办公场所都选择在金融城核心区域,公司商标名称十分显眼,该公司的宣传广告投放在多处CBD的户外大屏公开宣传,加之平日的嘘寒问暖和节日礼品回馈,吸引了各年龄层金融消费群体购买该公司的金融产品。
李先生近日上网冲浪时在手机APP中看到一则“买A公司金融产品即享‘高额返利还能保本付息’”的弹窗广告。李先生想到A公司各方面“优越”的实力,自以为该公司可靠有保障,又想到“高利保本还息”的诱惑便止不住得心动,认为机不可失失不再来。在没有对A公司有任何背景调查和咨询家人朋友的情况下,点击链接,将打算买房的数百万人民币全数购买了A公司的金融产品。起初几个月,李先生都按期收到回报,之后渐渐就不再收到任何到款信息,在听说所购产品停止兑付的消息后,匆匆赶往A公司办公场所,发现已是人去楼空。
最终,经公权力机关调查发现,A公司通过空壳公司、宣传营销等运作模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累计钱款高达数十亿人民币,所售金融产品与公开宣称严重不匹配,因大部分资金已去向不明,李先生的钱款存在着无法完全被追回的可能性。
那么,在本次案件中,李先生“血本无归”的背后,为我们金融消费者敲响了哪些警钟呢?
中国人寿财险上海市分公司温馨提示:一定要选择正规金融机构,远离非法金融活动。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相关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A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有关规定,以发行销售金融产品公开宣传,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并承诺高利保本付息,属于变相非法集资。向金融消费者隐瞒虚构所售金融产品的实际情况,应当认定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人明知经营活动盈利能力不具有高利保本付息的现实可能性,仍然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大规模吸收资金,还本付息主要通过空壳公司募新还旧实现,致使集资款拒不返还、去向不明的,应当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A公司的上述行为应当认定其构成集资诈骗罪。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本案的大部分资金因已悉数去向不明,李先生最终落得“血本无归”的结局。
案例启示:
本篇以案普法案件改编自真实案例,在实际生活中,类似案件还在不断重演。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
非法金融活动一般披着“合法的外衣”,手段隐秘,骗取公众信任,存在较大风险隐患。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增强金融消费者对非法金融活动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维护良好金融秩序,提示广大金融消费者:
(1)要擦亮双眼,厘清投资思路,找准理财渠道,警惕高利诱惑,注重风险评估,将自己的资金投入到合法的金融机构中,否则一旦陷入非法金融活动的陷阱将血本无归。
(2)要充分利用官方渠道查询核实许可证信息。消费者可登录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许可证信息查询系统(网址:https://xkz.nfra.gov.cn/)进行信息核实,审慎判断相关经营主体是否具备金融业务资质。查验后如仍存疑问的,可进一步向金融监管部门或有关保险机构线下经营网点咨询。
(3)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选择正规金融机构办理业务、获取服务,自觉抵制无资质或伪造资质经营主体,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刻将“天上不会掉馅饼、高利保本是陷阱”的理念放在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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